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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品亮诉被告赵某、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王品亮
王品德
赵某
何红军

原告:王品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品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弟弟。
被告:赵某,男,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何红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亮诉被告赵某、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品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品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洪宝
审判员:金海洋

书记员: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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