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某
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陈瑶(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于海宁(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
张云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路。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
委托代理人杨付君、陈瑶,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宁,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与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王某某、张某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王某某、张某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贺词
书记员: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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