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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崔海利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某
张朋(河北涿州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崔海利

原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崔海利,住涿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崔海利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于2013年7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造在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疃村370号【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冀(涿土)字第10-90307号】上的房屋不属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海利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对该房屋无处分权。二被告在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中涉及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疃村370号的住房的内容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海利于2013年3月12日在涿州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中涉及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疃村370号住房的内容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五份,同时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建造在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疃村370号【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冀(涿土)字第10-90307号】上的房屋不属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海利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对该房屋无处分权。二被告在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中涉及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疃村370号的住房的内容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海利于2013年3月12日在涿州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中涉及涿州市东城坊镇西疃村370号住房的内容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50元。

审判长:彭松青
审判员:马长军
审判员:瞿强

书记员: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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