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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潘某
贺丽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
叶某

原告潘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潘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长:高秀荣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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