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
法定代表人:符文泽,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汝秀,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任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多次协商,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赵高平
书记员:石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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