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村民委员会
苏汝秀(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
符某某
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
法定代表人吉理,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汝秀,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现住东方市八所镇。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符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多次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马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赵高平
书记员:周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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