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7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3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借期一年;2016年6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2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2%;2016年9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4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借期一年;2016年11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5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借期一年;2016年12月4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1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借期一年,共计本金150,000元,被告只支付4,500元利息,本金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辩称,欠款属实,我们夫妻认这个账,有一些欠款到期因未能偿还,就在欠条上续写了时间,同意还款。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8月17日、2015年9月21日、2016年6月14日、2016年12月4日从原告洪某某处借款50,000元、30,000元、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借款约定均为借期一年,月利率1.2%。被告陈某某及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5张欠条,债务到期后,二被告因未能偿还借款,在前三张欠据上续写借款日期。二被告曾给付原告4,500元利息,本金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二被告履行了放款义务,二被告亦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洪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
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陈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中宝
书记员: 李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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