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李进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宁,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马某某,女,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祁 玮
书记员:张海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页共2页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