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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
张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张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蕊

书记员:张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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