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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和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 盖焱
人民陪审员 陶宁山
人民陪审员 保瑞娟

书记员: 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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