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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告与被苏州世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轻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世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舜天轻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金雷、被告(反诉原告)世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舜天轻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2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舜天轻纺公司与世恒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世恒公司向舜天轻纺公司采购210T涤丝纺小童风衣15000件,单价为23.8元每件,合同总金额为357000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并收到30%定金后40天内交货,结算方式为:乙方预付总货款的30%为定金,大货出货前再支付60%总货款,大货出货后30天内凭增值税发票付清10%的余款,签订购销合同前,世恒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签订合同后,舜天轻纺公司抓紧安排生产。2017年12月14日,一直与舜天轻纺公司前期联系的世恒公司员工张某某在包含世恒公司负责人在内的微信交流群中,确认交货日期2018年1月1日出货一万件,剩余五千件在2018年1月9日出货。舜天轻纺公司按照张某某确定的交期组织生产,在2018年1月1日生产完毕1万件。2017年12月25日,舜天轻纺公司陈某某给世恒公司顾总发邮件,表明12月27日可以出货6500件,2017年12月30日可以出货3500件,剩余5000件在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但世恒公司否认张某某重新确认合同交期的效力,多次提出要解除合同。舜天轻纺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生产完毕10000件,剩余5000件也于2018年1月9日前生产完毕。但世恒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不验货不付款,导致舜天轻纺公司无法出货。2018年1月11日原告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再次要求世恒公司按合同要求付款并安排验货提货,未获被告方回复,2018年1月12日舜天轻纺公司再次向被告发出函件,表明所有订单已于2018年1月9日前生产完毕,希望被告尽快验货。但被告接到邮件以及函件后仍不履行。原告遂诉诸法院。被告世恒公司辩称:1.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只有在出具合格验收报告后原告发货前,被告才需要支付货款的60%,剩余10%的货款则要等到出货后三十天并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再行支付,而被告在2018年1月4日验货时,原告完成装箱货物不足订货量的15%并且已经完成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并收到定金后40天内交货,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已经支付100000元定金,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最迟应当在2017年12月30日交货,原被告约定关于合同事宜双方应当以邮件方式作为沟通依据,张某某在微信上重新确认交货期,不能视为对原合同交货期的变更,被告并未对其有此授权,因此关于交货期仍然应当原合同为准。而原告即使在超期后仍然无法交货,已经严重违约,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告客户与被告解除了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被告签订本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反诉原告世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反诉被告双倍返还反诉原告支付的定金200000元;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1383672.5元(吊牌价12澳币/件*15000件);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与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世恒公司与舜天轻纺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世恒公司向舜天轻纺公司订购210T涤丝纺小童风衣15000件,合同总价为357000元,约定的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并收到30%定金后40天内。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世恒公司已支付了100000元的定金。按照合同约定,舜天轻纺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0日交货。但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舜天轻纺公司未能如期交货,世恒公司多次催促未果。2018年1月4日,世恒公司按照舜天轻纺公司的要求去验货,发现舜天轻纺公司仅完成了合同约定量的15%,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8年1月16日,世恒公司向舜天轻纺公司发函,由于舜天轻纺公司未能如期交货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且要求舜天轻纺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世恒公司认为,舜天轻纺公司不能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世恒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舜天轻纺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舜天轻纺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世恒公司也无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舜天轻纺公司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以及世恒公司员工张某某重新确定交期完成相应的订单。因为世恒公司不愿意再继续履行该合同,在舜天轻纺公司两次书面发函及多次电子邮件、微信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不继续履行合同,舜天轻纺公司认为世恒公司所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2.世恒公司与第三方尚智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履行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尚智企业解除与世恒公司的合同也不是舜天轻纺公司造成的。综上,舜天轻纺公司认为世恒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世恒公司的顾某某(微信名:VANGOO顧)与舜天轻纺公司的陈某某(微信名:甲壳虫)就世恒公司服装进行洽商。2017年11月3日,世恒公司向舜天轻纺公司支付定金100000元。2017年11月20日,舜天轻纺公司(甲方)与世恒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2017NX5680008的《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210T涤丝纺小童风衣(款号FH08311)15000件,单价为23.8元/件,总金额为357000元。合同约定: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为:以甲方的工艺要求和封样为准;包装要求为:按照乙方指示包装;验收标准、方式、地点及期限为:大货正式出运前,乙方安排最终验货,按甲方产前确认封样验收,验收地为甲方加工场所;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甲方承担,货送至乙方指定仓库;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并收到30%定金后40天内交货;结算方式为:乙方预付总货款的30%为定金,大货出货前再支付60%总货款,大货出货后30天凭增值税发票付清10%余款;违反合同责任为:合同一经订立,乙方不得无故撤销合同,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还约定:合同一经签约,供需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毁约,否则将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2018年1月4日,世恒公司对舜天轻纺公司已完成的小童风衣货物进行验货,世恒公司验货结果为“成箱12%”,“存在问题魔术贴线头问题严重,同件有色差现象严重;藏青色已成箱140-150箱成品,红色没有成箱;工厂预估时间?总数15000件1250箱,目前完成成箱不足15%。按AQC2.5查货标准应抽检315箱,目前还不足查货数量,没法查货。”陈某某在验货单上载明:已完成件数12000件,还未成箱(封箱),光线问题成色差感觉。2017年11月12日,顾某某邀请张某某(微信名:心中的蓝)进入顾某甲与陈某某的微信群,顾某某未向陈某某明确张某某的职责;2017年11月13日,顾某某邀请“m乙”进入该微信群。2017年12月12日下午7时19分,张某某发送信息“陈总,刚才与客人电话沟通,他们现在很火,到现在看不到合格的样品,气得要取消订单”。2017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张某某发送信息“刚才经与公司电话沟通,目前这个生产进度已经到了非常糟糕的状态!现在公司研究再次尝试与客户进一步沟通是否接受,但不能避免客户取消订单的风险并需要承担赔偿!请知悉!”2017年12月14日下午17时53分,张某某在该群聊中发送信息,内容为:“1月1日,第一批出国(货)一万件,1月9日,第二批出货五千件,因为一月一日上两条线,成人可以在1月24日完成”,“请确认能否完成”。2017年12月24日下午14时45分,陈某某发送信息“顾总,到现在出来成品(未打套结、未后整包装)3000来件,半成品和在做的近3000多件,目前和12.14号给你们公司张某某在群里确认的目标时间一样的进度:12月底完成一万件,1月9千完成5000件。我要明天用公司邮箱发邮件确认。关于大货拍照的事,我们还在努力,生产车间不给任何人带手机进去,包括他们内部人员。另外,我们原来计划月底开始另外上两条线做成人的,按照计划1月底成人的全部出货。请确认下成人的是否要做?我需要和生产基地提前排生产计划。”顾某甲于当日晚19时54分回复“请陈总严格遵守我们在南京包括李总在内的最终货期执行!本月26号请准备好小童雨衣大货!还有客人要求最晚在明天上午九点前要看到生产出来的雨衣照片!因为客人已经不再相信是否有在操作!大货现在已经没有货期了!如果再做不到客人会决定取消所有订单并赔偿吊牌价给客人!”在顾某某与陈某某的微信记录中,顾某某多次催促陈某某出货。2017年11月22日下午16时36分发送信息“陈总你昨天不是说20天吗?……小童的月底真的要赶出来了”,2017年11月25日、26日多次向陈某某催要“小童雨衣样板”,并表示“不能再挑战客户底线了,要取消订单赔款的”。2017年11月27日下午8时40分表示“客户发飙了,说如果再给不到合格样板将取消所有订单并赔偿损失”。舜天轻纺公司与世恒公司还通过邮件就涉案合同问题进行洽商,就交期问题双方在邮件中多有争涉,舜天轻纺公司认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已重新确认交期,应按该约定执行。世恒公司则认为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期执行。2017年12月25日,世恒公司针对舜天轻纺公司的邮件中“关于小童15000件,已经通知厂里去做后整包装,目前还是按照12.14日和贵司张某某确认的出货情况,预计12.27日可以出货6500左右,12月30日可以出3500左右,最快的物流大概3天到达。”回复“前面都有很多次做不到我司要求货期!一而再再而三的无休止延迟!没有所谓的张某某确认的出货时间一说!如果没有办法出货我司将解除合约!”针对邮件中“剩余的5000件在2018年01.10前完成、然后送货。”回复“没有办法接受合同期以外的时间!”针对邮件中“之前商订的付款方式是30%定金,60%每批出货的货值需要在发货前到账。所以烦请帮帮忙看能否提前安排贵司发货前去验货并且安排货款。”回复“请在今天之内必须确认给我司可以安排QC于2017年12月29日前往你们工厂查货!查货合格我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60%货款并发货!如果不能确认我司将视为没有完成货物可以查!我司将解除合约!”2017年12月29日,舜天轻纺公司发送的邮件中载明“关于装箱单,货物完成后我们自然会给装箱单。”2017年12月30日,世恒公司发送邮件表示12月30日系合同到期日。2018年1月2日,世恒公司发送邮件:“到今天为止合同号为2017NX5680008,款号:FH08311总数15000件小童风衣大货合同交期已过且无法完成!贵司完全失去对此订单的生产控制导致不能交付!所有因不能交货而导致的后果(包括我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还有名誉损失)全由贵司承担!”2018年1月3日,舜天轻纺公司陈某某发送邮件“顾总……1.交期。我司在之前的邮件中确认过多次,贵司业务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办公室电话和微信(微信讨论组:张某某、顾总、香港的M乙和我)反复确认了交期:2018年1月1日出10000件,2018年1月9日出5000件。此订单操作过程中,贵司对我司的各种事项指示和贵司委派人员去我生产基地看货、技术指导一直都是张某某本人负责的。12.14日张某某确认交期后,我司也是按照这个交期安排生产的。而且当时您也在此群里,您一直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所以我司认可最新交期的确认是贵司的确认。2.验货。按照我们之前的约定,现在我生产基地已经备好货物10000件,请贵司派人来我司生产基地验货,地址、验货要求等(略)。3.付款。我们合同约定,贵司付60%的货款后我司才出货,并没有约定任何付款条件。目前1万件货物已经备好,请贵司抓紧把此货物的60%货款打给我司,以方便我司出运货物。因为贵司不付款,造成的发货延迟等损失由贵司承担。总之,我司现在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备货,目前10000件已经备好,只等贵司付款提货……”世恒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发送邮件“目前按今天上午9点40分左右到你们南京舜天公司和你约定的2018年1月4号查货!所查合同号为:2017NX5680008,款号:FH08311总数15000件小童风衣,查货要求100%成箱!否则我司有权绝查并确定贵司没有完成货物!请准备好!查货人:顾某某……”2018年1月8日,世恒公司发送邮件:“我司一直在为能顺利走货做出的努力,再次给予贵司机会延期至2018年1月4号我司安排人员前往贵司指定地方查货!可情况依然很糟糕!还是没有办法完成!贵司完全处于严重失控状态!现在正式通知甲方舜天轻纺公司合同号为合同号为:2017NX5680008,款号:FH08311总数15000件小童风衣订单取消!限贵司一周内退回定金!因贵司不能履行合同所导致我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要求作出全部赔偿!赔偿明细后告!”2018年1月11日,舜天轻纺公司陈某某发送电子邮件“按照我司之前多次确认并告知贵司订单完成时间为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3号的邮件又通知贵司付款、验货,我司按照贵司业务张某某的确认交货日期已在1月9号完成了全部订单。按照合同约定,只有贵司付款后我司方可发货。现在货物完成后2天了贵司未付任何款也未和我司联系验货事宜。今天我司再次的告知贵司按照合同付款并安排验货提货。”同日,舜天轻纺公司发送纸质函件至世恒公司,陈述的交期问题、验货事宜等与邮件一致,并要求世恒公司按照合同付款并验货提货。2018年1月15日,世恒公司发送纸质函件,认为舜天轻纺公司严重违约,致使外方与其签订的合同解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舜天轻纺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1月17日,舜天轻纺公司发送纸质函件,再次认为其已按张某某确认的交期履行合同,并已生产完毕,世恒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世恒公司尽快验货、付款。另查明,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4日上午上午12时46分,世恒公司与港方公司尚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智公司)多次邮件洽商,邮件内容中尚智公司一直要求世恒公司提供装箱单,但世恒公司一直未能提供。2018年1月3日,尚智公司发送邮件“……货期迟了2个月,从没有走货安排……取消全部数及要求赔偿,只是减了半数,已是对贵司最好的决定/方案……如要走货,请即提供INSPECTIONREDFORM约QC查货……”2018年1月4日上午12时46分,尚智公司发送邮件“因贵司一直没有提供inspectionreqform,走货通知及有错品质问题,客人现按贵司不走货而作出要求赔偿零售价的决定—请看附档有关之DEBITNOTE。请知悉并即安排有关付款。谢!”尚智公司出具给世恒公司的结款函为:“关于下单给世恒公司的小童雨衣一直没有交货导致客户取消订单,现因取消订单贵司要赔偿我司总价5346200澳币,原结欠贵司的其他货物总价73547.155美元折合93441.66澳币全部扣除,余下5252758.34元澳币请贵司尽快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国家强制性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关于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交期更改的微信记录的行为是否代表世恒公司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交期的变更系涉案合同主要事项的变更,在包括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乙在内的微信群聊中,顾某某邀请张某某进入群聊时,并未向舜天轻纺公司的陈某某明示其已授权张某某可以代表世恒公司对涉案合同的主要事项作出变更,张某某在微信群聊中作出交期变更的陈述时未取得世恒公司的授权,虽世恒公司的总经理顾某某系群聊成员,但顾某某从未对张某某陈述的内容予以确认,不能视为世恒公司自认更改合同交期,张某某在群聊作出变更交期的陈述后未获得世恒公司的追认,故张某某作出涉案合同交期的变更的行为应认定为张某某的个人行为,对世恒公司并无约束力,故舜天轻纺公司主张合同交期已经变更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涉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世恒公司自2017年7月26日即与舜天轻纺公司就涉案合同事宜进行洽谈,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交期为2017年12月30日。在双方微信、邮件的往来中,世恒公司一直催促舜天轻纺公司及时交货,并多次表示不能及时交货第三方(客人)可能会取消订单,即世恒公司已告知舜天轻纺公司其所购买的15000件小童风衣系为履行世恒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而准备的,但舜天轻纺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世恒公司交付货物,舜天轻纺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在2018年1月3日,世恒公司向舜天公司表示如不能在2018年1月4日查货时100%成箱,其将取消订单,即解除合同,但舜天轻纺公司仍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且第三人与世恒公司合同于2018年1月4日已解除,故世恒公司向舜天轻纺公司购买涉案15000件小童风衣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世恒公司反诉主张解除其与舜天轻纺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号为2017NX5680008),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舜天轻纺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世恒公司的损失。对于定金损失,因世恒公司向舜天轻纺公司支付的定金100000元已超出合同总价357000元的20%,本院对于世恒公司支付的定金按照20%计算为71400元,舜天轻纺公司应双倍返还世恒公司定金142800元,并返还世恒公司支付的剩余预付款28600元。对于世恒公司主张舜天公司赔偿第三方的损失问题,因世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第三方进行了赔偿,且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世恒公司主张舜天轻纺公司赔偿第三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世恒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号为2017NX5680008);二、反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反诉原告苏州世恒服饰有限公司定金142800元;三、反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苏州世恒服饰有限公司预付款286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苏州世恒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054元减半9527元,由反诉原告苏州世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496元,反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0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筱艳

书记员:王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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