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
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
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娄某支公司)
住所地:娄某市火车站广场0001栋7楼。
负责人张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卿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保险人的义务,被告认为发生本次事故的驾驶员不是李军,原告及李军在发生事故后向交警部门与大地保险娄某支公司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并据此推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系原告本人,原告系酒后驾驶,因此,原告的损失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本院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系李军的事实予以采信,娄某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对受损车辆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及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而支出的司法鉴定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支公司赔偿原告柳某某保险金89477元。
上述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直接划入法院帐户(户名:娄某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娄某市工商银行和乐坪支行,账号:xxxx6,如果由网上银行转账需备注“民三庭”)。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保险人的义务,被告认为发生本次事故的驾驶员不是李军,原告及李军在发生事故后向交警部门与大地保险娄某支公司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并据此推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系原告本人,原告系酒后驾驶,因此,原告的损失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本院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系李军的事实予以采信,娄某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对受损车辆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及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而支出的司法鉴定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支公司赔偿原告柳某某保险金89477元。
上述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直接划入法院帐户(户名:娄某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娄某市工商银行和乐坪支行,账号:xxxx6,如果由网上银行转账需备注“民三庭”)。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正文
审判员:李玉武
审判员:李智杰
书记员:曾洪英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