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杨白某与被告南京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杨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娟,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京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珍珠北路288号美丽新城16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尤玉琴。

原告杨白某与被告南京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白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娟、被告坤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玉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坤安公司支付2018年7、8、9、10月份工资1040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自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18年11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10405元。之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白某提起诉讼。
被告坤安公司辩称,欠杨白某工资10405元属实。坤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尤玉琴,但实际经营者是尤玉琴前夫。工资尤玉琴与劳动者商量了,坤安公司有二三十万元的物业费收回来后就支付所欠的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8日,原告杨白某入职被告坤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11月1日,坤安公司向杨白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杨白某2018年7、8、9、10月份工资总计10405元。2018年11月13日,杨白某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坤安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该仲裁委不予受理,杨白某不服,遂于2018年11月23日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欠条、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杨白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白某工资10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启辉

书记员: 韩琳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