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 李 森
书记员:陈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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