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李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某委某组。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长钢
书记员:戴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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