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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杨某某
李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某委某组。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长钢

书记员:戴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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