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杨付有,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代理人叶枫,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光,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杨付有与被告范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贺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
原告杨付有于2015年11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杨付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付有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原告杨付有已预交),由原告杨付有负担940元。
代理审判员 赵宁
书记员: 蔡嘉彬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