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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
王某某
武某某
武某某
原告杜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武某某。
被告武某某。
原告杜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武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王某某,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本院认为,被告武某某借原告杜某某、王某某款项事实清楚,被告武某某应按约定还款而未偿还,过错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武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某某为被告武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18000元、偿还原告王某某24000元。被告武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武某某借原告杜某某、王某某款项事实清楚,被告武某某应按约定还款而未偿还,过错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武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某某为被告武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18000元、偿还原告王某某24000元。被告武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军生
审判员:柴子英
审判员:张学武
书记员: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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