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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冯嘉某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冯嘉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已经与被告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于2015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嘉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嘉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丽波

书记员:孔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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