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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额返还原告。
审判员 赵东升
书记员: 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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