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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巨兴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某某,男,1949年8月8日,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尹晋丽。(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浙江巨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巨兴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雁 审 判 员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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