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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龙诉被告华达古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李海龙
华达古拉

原告李海龙,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
被告华达古拉,女,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
原告李海龙诉被告华达古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达古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华达古拉因原告李海龙为其粉刷墙壁而为原告出具欠据,欠款数额明确,并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欠款。被告华达古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二款、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达古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李海龙欠款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达古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华达古拉因原告李海龙为其粉刷墙壁而为原告出具欠据,欠款数额明确,并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欠款。被告华达古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二款、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达古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李海龙欠款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达古拉负担。

审判长:李屹

书记员:图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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