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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天门市恒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新主,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门市某某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天门市某某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志方

书记员:吴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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