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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来
李占国(迁西县太平寨镇法律服务所)
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迁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
吕凤合
王淑灵(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迁西县金厂峪镇凿子岭村。
委托代理人:李占国,迁西县太平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金厂峪镇凿子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凤合,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灵,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来与被告迁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来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丁贵文
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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