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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来诉被告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来
李占国(迁西县太平寨镇法律服务所)
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迁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
吕凤合
王淑灵(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迁西县金厂峪镇凿子岭村。
委托代理人:李占国,迁西县太平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金厂峪镇凿子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凤合,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灵,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来与被告迁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来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丁贵文
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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