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灵县。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宏 人民陪审员 李素梅 人民陪审员 张何毅
书记员:王彬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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