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原告李全友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全友
王学平(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赵某某

原告李全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平,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赵某某(别名赵三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李全友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浩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平,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全友要求赵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全友主张2014年11月12日前有未支付的利息12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丽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00元,共计11400元。
二、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全友要求赵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全友主张2014年11月12日前有未支付的利息12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丽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00元,共计11400元。
二、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苗浩颖

书记员:毛晓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