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李全友
王学平(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赵某某
原告李全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平,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赵某某(别名赵三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李全友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浩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平,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全友要求赵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全友主张2014年11月12日前有未支付的利息12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丽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00元,共计11400元。
二、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全友要求赵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全友主张2014年11月12日前有未支付的利息12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丽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00元,共计11400元。
二、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苗浩颖
书记员:毛晓娇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