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韩某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韩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1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10元。
审判长:高中宝
审判员:姜冬梅
书记员:李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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