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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朱某某
吴某某
杨文春(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赵丽敏(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朱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杨文春,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赵丽敏,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长:魏玉箫

书记员: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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