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德君,男,汉族。
被告:李庆香,女,汉族。
被告:张良君,男,汉族。
原告朱德君与被告李庆香、张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德君、被告李庆香、张良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李庆香的丈夫侯长征为缴税款在朱德君处借款3.5万元,约定2017年1月16日还款,如到期不还用侯长征大库里的废铁做抵押,侯长征出具借据一份,由张良君担保。2016年4月,侯长征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此款经朱德君多次向李庆香、张良君催要,二人均已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朱德君与侯长征间借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侯长征本人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和担保人张良君的证言证实,因借款是侯长征和李庆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故对朱德君要求由李庆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良君做为担保人没有约定具体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庆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德君借款35000.00元。
二、被告张良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庆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被告李庆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高险峰 审 判 员 齐 峰 人民陪审员 仲崇刚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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