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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翠某诉被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方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身份证号:×××。
被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证:79840914-6,地址: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振国,该联社滦阳信用社喜峰口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慧敏,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翠某诉被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翠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百响

书记员: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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