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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身份证号:×××。
被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证:79840914-6,地址: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振国,该联社滦阳信用社喜峰口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慧敏,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翠某诉被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翠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百响
书记员: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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