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八所镇。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八所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超诉被告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超于2016年7月19日以已与被告孙某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超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文超已预交),由原告文超负担。
审判员 李 婕
书记员:郑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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