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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民
贾广敏(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
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付桂荣(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中太建设集团承某分公司
邹永祥
原告戚某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务总经理。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承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诗红,职务总经理。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邹永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民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承某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民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戚某民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戚某民承担。
审判长:安立民
书记员:杨洪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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