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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徐某等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中国银行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女,汉族,大庆电视台编辑。
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隋某某,女,汉族,大庆油田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隋某某,女,汉族,齐齐哈尔车辆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隋某,女,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总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武警黑龙江总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林永生,齐齐哈尔聚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徐某某、徐某等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生命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赔偿。庭审中原告隋某某、隋某某、于某某、隋某自愿放弃继承权,并且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放弃声明书,因上述四人的放弃行为自愿合法,故本院对上述放弃行为予以确认。因隋某某与赵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故双方应当对隋某某因死亡产生的损失进行平均负担。因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51.18元(302.39元÷2)、急救费146.50元(293.00元÷2)及死亡赔偿金156962.00元(15696.20元/年×20年÷2)、交通费13.50元(27.00元÷2)及丧葬费8375.75元(33503.00元÷12×6÷2)于法有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某、徐某医疗费151.18元、急救费146.50元、死亡赔偿金156962.00元、交通费13.50元、丧葬费8375.75元,共计165648.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凤 审 判 员  姜 兴 人民陪审员  崔涤非

书记员:郑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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