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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彭某某.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广场支行。
负责人:陈永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蔡承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荆门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建行荆门广场支行的负责人陈永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承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0000元及利息(年息按2.92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1日,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的工作人员刘兰为原告在存折一本通上存了10000元的定期存款。2016年3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存款时,因被告的工作人员冯友明操作时打印机出了故障,被告当日为原告换了一本新的定期存折(存折册号001*2),漏录了2014年12月31日原告存的定期10000元款项。2017年3月原告才发现少了一笔10000元款项。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返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建行荆门广场支行在为其更换新的定期存折(尾号为11662编号为001*2)时,漏登了2014年12月31日其存的定期10000元款项,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根旺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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