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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秦某某培训中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秦某某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志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秦某某培训中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某、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秦某某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秦某某培训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秦某某培训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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