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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
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
周明学

原告张某。
被告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湘云。
委托代理人周明学(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付冰晶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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