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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区新市。
原告: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甲丈夫。
被告:张某丙,男,1958年10月生,汉族,现住本区新市。
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6月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邯郸市建设安装公司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张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 柳风花
书记员: 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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