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
王宏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王金金(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丁某
原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王金金,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丁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长:蔡麟
书记员:林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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