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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蕉山乡马山村人,现住广灵县农业局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丹(原告孙女),现住广灵县农业局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强,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蕉山乡马山村人,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明,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蔚县宋家庄乡宋家庄村人,现住该村。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立兴 人民陪审员  李素梅 人民陪审员  邢爱莲

书记员:王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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