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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宋某某
许锋(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头道岭村小岭屯。
委托代理人许锋,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
法定代表人孙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世华

书记员:王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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