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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夏贻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平、段致远、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住该学校宿舍。
被告段致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住宁夏银川市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段青华,汉族,系段致远父亲,住宁夏银川市开发区。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刘伟利,男,汉族,系刘某父亲,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生,住该学校宿舍。
法定代理人李晓忠,男,汉族,系李某父亲,住宁夏中宁县。

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平、段致远(法定代理人段青华)、刘某(法定代理人刘伟利)、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亚平、段致远(法定代理人段青华)、刘某(法定代理人刘伟利)、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晓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实收29元),由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唐玉强

书记员:钱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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