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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冀某服装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北站,组织机构代码67033723-5。
法定代表人冀汉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县武场光某服装厂,住所地承德县甲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0068139-6。
法定代表人董自强,职务厂长。
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承德县冀某服装厂、承德县武场光某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冀某服装厂、承德县武场光某服装厂的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
书记员: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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