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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孙某某。
被告秦某某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天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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