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跃(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
毕明大
王永欣
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
法定代表人于国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跃,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明大,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
委托代理人王永欣,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大连市葵英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明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世华
书记员:张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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