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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同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云河汽贸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段力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国,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刘某某,女,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张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于立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建国、刘某某、张某某、于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盛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63元,由原告负担4278元,本院退还原告2515元。
审判长 武抒琴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
书记员: 陈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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