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负责人:张辉。委托代理人:赵树国。被告:池俊超。被告: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与被告沈某某超、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家
审判员 赵小涛
审判员 张 爽
书记员:刘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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