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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北票市巴图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有两名子女,长子唐某某即本案的被告,长女唐艳荣。现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原告体弱多病,无能力生活,向被告每月要赡养费3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唐某某年迈除每月有70元的补贴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被告唐某某理应给付赡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于2017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唐某某赡养费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丽慧
书记员:刘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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