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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波
张永平
原告周海波,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张永平,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周海波起诉被告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海波以被告张永平涉嫌诈骗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报案,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于2015年6月25日予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波与被告张永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海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周海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海波起诉被告张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海波以被告张永平涉嫌诈骗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报案,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于2015年6月25日予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波与被告张永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海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周海波。
审判长:李义军
书记员:刘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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