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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周某某
左云县皇朝家私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左云县云兴镇。
被告左云县皇朝家私,所在地左云县云兴镇林河南路,财政局南50米,
负责人贾丽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皇朝家私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撤诉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撤诉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炜
审判员:郑守军
审判员:郑秀娥

书记员:刘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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