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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正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宽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雷、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构成事实上的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给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当时为了回笼资金卖给原告房子的时候都是降价进行出售的,现在要是让其进行办理房产证还需要交纳一部分费用,因其资金困难,无法承担该笔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将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就有义务给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其因资金困难无法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周某某办理“和公馆”1号楼一单元803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某违约金3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商丘市华油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宽江
书记员:栾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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