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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原告:周克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英(原告之妻)。被告:刘竹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能与被告刘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克能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克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书记员:秦渤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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